蘇格蘭(英語:Scotland;蘇格蘭蓋爾語:Alba;低地蘇格蘭語:Scotland)是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下屬的王國之一,位於大不列顛島北部,英格蘭之北,以格子花紋、風笛音樂、畜牧業與威士卡而聞名。雖然外交、軍事、金融、宏觀經濟政策等事務上受英國國會管轄,但蘇格蘭對於內部的立法、行政上,擁有一定程度的自治,在聯合王國內規模僅次於英格蘭。
首都:愛丁堡 (Edinburgh) | 最大城市:格拉斯哥 (Glasgow) | 主要民族:愛爾蘭人,蓋爾人,蘇格蘭人 |
面積:78,387萬平方公裏 | 人口:5,313,600 | 人口密度:67.5人/平方公裏 |
立法機關:蘇格蘭議會 | 歷法:公歷 | 道路通行方向:左側 |
歷史上,蘇格蘭的文字記載大多源自古羅馬占據大不列顛島時期的紀錄。當時,英格蘭和威爾士是羅馬帝國的一省份,稱為不列顛尼亞。不列顛尼亞之北(也就是現今蘇格蘭的部分)被稱為加勒多尼亞,不被古羅馬所管轄,是皮克特人居住的地區。
公元5世紀,愛爾蘭北部的蓋爾人(凱爾特人的一支)移居蘇格蘭,曾在阿蓋爾郡和比特郡地區建立達爾裏阿達王國。此後向東擴張到阿瑟爾森林和厄恩河谷,向北擴張到埃爾金地區。843年達爾裏阿達國王麥卡爾平兼任皮克特王國的國王,建立阿爾巴(Alba)王國,王號為肯尼思一世。此後,蘇格蘭王國歷經鄧凱爾德王朝、坎莫爾王朝、巴裏奧爾王朝、英格蘭占領、布魯斯王朝以及斯圖亞特王朝統治,至1707年與英格蘭王國合並成為聯合王國後不復存在。
今日的蘇格蘭行政區劃,全境含周遭離島共被分為32個統一管理區,於1996年4月1日起開始使用。但是,有不少蘇格蘭人還是習慣原本分為33個區(Region)的舊分法,蘇格蘭的“區”在性質上因為與英格蘭及威爾士的“郡”(County)性質接近,因此常常被誤稱為郡,“區”的底下還有第二級的次區劃“次區”(District),這套分法是自1975年5月16日起啟用。1996年的行政區重劃除了在分區數量上有小小的不同外,最關鍵的一點在於將原本的“區”“次區”兩級製簡化為一級製。
在此之前,蘇格蘭的次區劃的確稱為郡(Administrative County,行政郡,自1889年時啟用),而在1889年之前,原本都是使用起源於中古時代的市(City),自治市(Burgh,相當於英格蘭的Borough),與教區(Parish)這類舊行政區劃。
32個統一管理區包括了:
印弗克萊德 | 倫弗魯郡 | 西鄧巴頓郡 | 東鄧巴頓郡 |
格拉斯哥市 | 東倫弗魯郡 | 北拉納克郡 | 弗爾柯克 |
西洛錫安 | 愛丁堡 | 中洛錫安 | 東洛錫安 |
克拉克曼南郡 | 法夫 | 鄧迪 | 安格斯 |
阿伯丁/阿伯丁郡 | 阿伯丁/阿伯丁 | 莫瑞 | 高地 |
埃利安錫爾 | 阿蓋爾-比特 | 珀斯-金羅斯 | 斯特靈 |
北艾爾郡 | 東艾爾郡 | 南艾爾郡 | 丹弗裏斯-加洛韋 |
南拉納克郡 | 蘇格蘭邊區 | 奧克尼群島 | 設德蘭群島 |
蘇格蘭境內有七個指定市(Designated City),依照人口規模大至小,依序為:
格拉斯哥:第一大港與第一大商業中心。 |
愛丁堡:首府,是歷史上的蘇格蘭王國首都與文化古都。 |
阿伯丁:東北方濱北海海岸的大港,北海原油開采的基地,因此有“歐洲的石油首都”之稱。 |
鄧迪:東海岸的文化古城,建城超過800年。鄧迪是RRS發現號 - 英國最後一艘傳統的木製三桅船的所在地。 |
珀斯:位於蘇格蘭中部,是原蘇格蘭國王加冕的斯康之石(也稱為命運之石)的所在地。 |
因弗內斯:號稱是“英國最北方的城市”。 |
斯特靈:位於蘇格蘭正中位置的古老要塞城市,曾經是蘇格蘭王國的首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