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是中國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製表,由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(文化)處組出具的證明材料,是留學回國人員在國內就業、升學、海外學歷學位認證等的重要依據。
根據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的有關規定,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限發給在國(境)外正規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學習、學術訪問,並且連續在外居住6個月以上的即將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。不包括自費在國外語言補習類學校和大學內舉辦的語言培訓班、各種入學預科班等學習語言的學生、留學中途探親人員和在國(境)外公司企業及商務經營性部門研修和工作的人員。
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表共三聯,第一聯由留學回國人員保存,第二聯由留學回國人員帶回國內向海關申報購買國產免稅小汽車,第三聯由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(文化)處組存查。
用處多多
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不僅是各類留學回國人員重要的身份和經歷證明,以及購買免稅國產小汽車的憑證,而且他們在回國之後的生活工作創業等過程中,都可憑此證明享受國家或各地、各單位給予留學回國人員的各種優惠政策或提供的各種便利條件。
具體說來,回國後在辦理以下相關事宜時,需要出具「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」:
1、向海關申報購買國產免稅小汽車;
2、在部分大中城市落戶、辦理檔案等;
3、多生子女在國內上戶口;
4、子女在國內的中小學入學、升學等;
5、在國內購置住房;
6、聯系並落實工作單位;
7、申請國內各類科研啟動經費、基金等;
8、評定職稱,報考公務員或研究生等;
9、辦理學歷學位認證等;
10、回國創辦企業時享受相關優惠政策。
如何辦理
凡是符合規定要求的海外留學人員,在確定回國定居以前均可申請辦理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。
首先,留學人員抵達留學目的國之後,要及時到中國駐在國的使領館教育(文化)處組報到和註冊登記,填寫《留學人員登記表》。如今,大多教育(文化)處組提供網上註冊登記服務,留學人員需登錄報到登記系統進行報到登記。登記信息應確保真實、準確、有效,並由留學人員本人進行日常的維護和更新。
學成回國工作前,大約1個月左右,按照規定,提供有關材料,申請開具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。
申請辦理需提供材料有:本人護照、學位證書、學習成績單三個材料的原件(指接受學歷教育的留學人員)、或進修、學習經歷證明(指普通訪問學者、博士後和大學間交換留學生)。
目前,中國駐各國使領館教育(文化)處組均安排固定時間接受辦理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,留學人員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前往辦理,也可郵寄辦理。如果郵寄辦理,需在信封左下角註明「申請辦理留學回國證明」字樣,郵資自付,並寫好回郵地址的信封(國內外地址皆可),並貼好相應面值的郵票。具體可查閱所在國中國使領館教育(文化)處組網站。
但需註意的是,如果已經結束學業,尚未取得畢業(學位)證書或因特殊原因暫無法來使領館開具《留學人員回國證明》者,可在取得學位(結業)證書後委托他人持本人護照復印件、學位(結業)證書及成績單原件前往辦理。
一般而言,對於畢業已超過兩年的留學生,申請辦理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時,不予開具第二聯:即海關申報聯,只能開具第一聯:即留學生聯。
常見問題解答
問:社區學院大專生申請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的申請材料有什麽特殊要求嗎?
答:大專生的申請材料還需要提供完整的學習課程及學分。
問: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不慎丟失,能否補辦?
答: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是留學人員留學經歷的重要證明,請一定妥善保管,一般不予補辦。確需補辦者,請按規定重新郵寄全部申請材料,並附信說明原因,寫清楚遺失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編號及出具時間,以便使領館負責老師進行審查。
問:在留學期間,計劃或者已經先後讀了兩個以上學位或有兩次以上學習經歷(例如:學士和碩士、雙碩士,碩士和博士等),應該如何註冊和辦理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?
答:根據報到登記系統設計要求,對於攻讀兩個以上學位或兩次以上不同學習經歷的,應該分別進行登記,請按照先後順序先登記一個學習經歷,學習結束後,先辦理一次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。
等辦理完第一次學習的證明後(審核通過30天後),系統才允許進行下次學習經歷的報到登記。學成畢業時,仍按規定程序辦理下次學習經歷的證明,並依此類推。